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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7-24 结束时间:2025-08-01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市经信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周伟琴,联系电话:0574-89292060,传真:0574-87272657。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产业人才处)  

电子邮箱:497821316@qq.com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3日      



关于《宁波市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起草说明.doc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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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工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展现状,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宁波市从事能源工程、冶金工程、化工工程、机电制造工程、电子工程、电气工程、电力工程、纺织服装工程、轻工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材料工程、汽车制造工程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工业工程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工业工程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资历条件

申报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工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工业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后因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工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五)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

(六)按本评价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近4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备一定的本专业工程项目评估和鉴定能力;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工作业绩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水平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近4年来,至少具备工业工程相关领域下列条件之一:

(1)有负责或参与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或科研的经历和能力。

(2)有负责或参与解决某些较复杂技术或技术管理问题的经历和能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改进管理、提升效率。

(3)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备一定的对本专业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近4年来,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负责或参与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及系统的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和改造工作,分析测试,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等,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2)获得本专业区县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区县级工程技术奖以上。

(3)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著作。

(4)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为准)等,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5)负责或参与起草本专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等,并发布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量化评价标准

建立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量化评价标准及自评分规定分值随当年度评审通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按第五条第六款申报的为近4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能源工程、冶金工程、化工工程、机电制造工程、电子工程、电气工程、电力工程、纺织服装工程、轻工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材料工程、汽车制造工程等各专业解释应依照各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相关文件执行。

(一)科学技术奖指政府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工程技术奖项包括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

(二)省(部)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相关部委;地市级是指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厅(局);区县级是指地级市辖属各区或县级市。其中省级行业机构设立的奖项视同地市级,市级行业机构设立的奖项视同县市区级。

(三)获奖项目的排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不分等级且无排名依据的奖项,需所在单位提供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名单(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作为该项目永久性排名依据。

(四)“项目负责人(主持)”是各类创新、攻关、设计、建设、管理等项目或工程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专业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为4-6),在具体项目中承担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项目的难易程度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六)“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具有CN、ISSN编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印刷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十)“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一)“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2025)



附件:宁波市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2025).xls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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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于7月23日—8月1日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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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时间 :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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