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9-10 结束时间:2024-09-19 |
为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加强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我局起草了《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通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90号朱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7104,邮编:315100。请在信封上注明“《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二、电子邮件:1119540589@qq.com
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匿名反馈意见一律不予采纳。
特此通告。
附件: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0日
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城乡融合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要求,结合宁波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财政部、商务部(以下简称国家两部委)有关规定,由我市统筹用于开展现代商贸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规范、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试点项目管理坚持“系统思维、一体推进、集约效应”的原则,发挥重大项目牵引作用,抓大带小、以点带面,一体推进现代商贸流通项目建设与运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评估等管理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及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审、汇总上报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
(四)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宁波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主要包括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5个方向。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支持菜市场新建及改造提升,打造标准化菜市场;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中心冷链物流设施,强化冷链物流枢纽功能,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支持“平急两用”城郊大仓建设,生活必需品仓储设施建设及改造;支持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分拣车间建设及改造;支持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支持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及改造;支持市级完善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县城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发挥渠道优势,向中心乡村下沉资源,新建或改造提升乡村便利店;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域分拨中心、乡镇共配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站,提升“快递进镇、村”能力,增强农村电商、仓储共配、冷藏、邮快合作接转等功能。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进行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及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托盘使用率。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回收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除市级完善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由专项资金全额保障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完成任务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投资额(万元) | 补助金额(万元) |
500≦投资额<800 | 200 |
800≦投资额<1100 | 300 |
1100≦投资额<1400 | 400 |
1400≦投资额<1700 | 500 |
1700≦投资额<2000 | 600 |
2000≦投资额<2300 | 700 |
2300≦投资额<2600 | 800 |
2600≦投资额<2900 | 900 |
2900≦投资额<3200 | 1000 |
3200≦投资额<3500 | 1100 |
3500≦投资额<3800 | 1200 |
3800≦投资额<4100 | 1300 |
4100≦投资额<4400 | 1400 |
4400≦投资额<4700 | 1500 |
4700≦投资额<5000 | 1600 |
5000≦投资额<5300 | 1700 |
5300≦投资额<5600 | 1800 |
5600≦投资额<5900 | 1900 |
5900≦投资额<6200 | 2000 |
6200≦投资额<6500 | 2100 |
6500≦投资额<6800 | 2200 |
6800≦投资额<7100 | 2300 |
7100≦投资额<7400 | 2400 |
7400≦投资额<7700 | 2500 |
7700≦投资额<8000 | 2600 |
8000≦投资额<8300 | 2700 |
8300≦投资额<8600 | 2800 |
8600≦投资额<8900 | 2900 |
8900≦投资额 | 3000 |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单家单位合计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
投资额为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及内容的资本性总支出,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租赁费用)、设备设施更新、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可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的投资。
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分为计划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计划投资额在项目申报入库时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经审计确认。
第七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三)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四)申报单位在2022、2023、2024年度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申报单位承诺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六)申报单位不得刻意分拆项目、整合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
(七)申报单位应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主体。
(八)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九)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宁波区域范围内。
(十)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十一)申报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均应在2024年1月1日至 2026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须在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
(十二)申报项目未享受其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扶持、未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第八条 申报项目还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相关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
2.菜市场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新建项目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菜市场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菜市场新建改造提升应通过市菜市场星级评定。
3.区域冷链物流中心冷库改造或建设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平急两用”城郊大仓、生活必需品仓储建设及改造项目,仓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2.加工分拣车间建设及改造项目,车间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车间应为封闭式结构,且配置制冷设施。
3.商超门店及生鲜电商前置仓等消费终端网点建设及改造项目,现有实际经营的门店或前置仓不少于10家,且单个门店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前置仓库不少于15立方米,应具有生鲜类、低温冷藏类生活必需品存储能力。
以上1、2、3项目和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及改造项目,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打包申报。单独申报的,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500万元;打包申报的,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县城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500万元;大中型超市、乡村便利店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多个超市、门店整合申报,也可以单独申报,计划投资额均应不低于500万元;
2.县域分拨中心、乡镇共配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可以以单个项目,也可将上述三个内容整合申报,计划投资额均应不低于500万元。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必须以提供第三方社会服务功能及应用为主,实际服务行业上下游企业不少于100家,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
2.商贸流通企业物流标准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废旧家电家具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新建或改扩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具有自动化分拣线,年回收分拣能力1000吨以上,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
2.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应不少于10个点位,为箱式回收点的,应布局50个以上多品类智能化回收箱,合计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500万元。
单个申报项目涉及多个方向的,选择一个方向作为主申报方向,计划投资额应不低于15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的工作通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上报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上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基础审查,并委托第三方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等,根据申报项目综合考评结果,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最终入库项目,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入库的项目进行实地督查,督促企业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实施。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评估等。未按项目建设任务书中完成建设内容和进度的单位,由市商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投资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整改通知书下达1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完成进度的;
(三)项目申报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绩效考核指标和建设内容达到项目建设任务书要求的,由申报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及项目验收相关文件及资料,经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验收办法)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按照入库项目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根据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提出资金分期下达建议,会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预拨+清算模式。入库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预拨补助资金的50%,终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对项目建设任务书下达前已开工并达到计划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提前拨付补助资金的30%。
第十九条 终期评估通过后,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投资额核定最终分档标准清算补助资金。其中:
(一)对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投资额70%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二)对实际投资额大于或等于计划投资额的70%但小于100%的,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重新确档核定补助资金,并收回超拨的补助资金;
(三)对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额计算确定补助资金。
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全过程管理,市商务局 按照试点城市建设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绩效目标,上报商务部、财政部,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项目评估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商务局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资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城市建设项目试点结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