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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5-07 结束时间:2024-06-07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制造业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结合宁波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7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赵善扬,联系电话:89292001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

电子邮箱:zhaoshanyang@163.com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点击下载
附件2.关于《宁波市制造业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pdf 点击下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制造业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相关要求,按照“简化流程、先付后贴、分类分档、严控风险”的原则,聚焦“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对市内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融资进行贴息,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全市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贴息方案

本方案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更新实施银行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贴租(以下统称贴息)。

(一)贴息范围

制造业企业实施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和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领域投资项目。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直租方式的方式购置的生产、节能、安全、环保等设备(含软件),给予融资贴息。

企业厂房等土建、装修和铺底流动资金等不得纳入贴息范围。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贴息对象、范围、贷款用途等与规定不符的不纳入贴息范围。

(二)金融机构范围

在甬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系统银行机构等;在甬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下同)法人机构。

(三)贴息对象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及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工业节能设备改造的节能服务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企业实施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需在宁波市域范围内。

5.企业单笔项目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下同)不少于200万元,单笔融资租赁设备投资不少于50万元。

6.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LPR+30BP,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融资租息率不超过7%。

(四)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企申报、直达企业”的方式,即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先支付融资利息、租金,由金融机构上报贴息金额,经审核后,将贴息资金通过“甬易办”下达给企业。

(五)贴息期限

对在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合同并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租金给予贴息。每年分两个时间段进行补贴,分别为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其中,2024年补贴时间段为1月1日-9月30日和10月1日-12月31日。

(六)贴息标准

1.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和设备融资可享受市级财政1个百分点的融资贴息,其中市级及以上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工厂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和大优强企业(含下属制造业企业)的贴息比例提高到1.2个百分点。

2.金额控制。单笔融资年度市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多笔融资符合贴息条件的,按融资额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家企业年度市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大优强企业集团年度市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贴息比例×(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付租天数/365);其中,本金金额按融资的实际放款金额与企业融资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支出孰低原则取值。

融资租赁公司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每期实际付租对应的本金金额×贴息比例÷期数。

3.政策导向。强化数智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导向,对亩均评价B类以上,且认定为数字化二级(含)以上及绿色工厂三星级(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对亩均C类,未达到数字化二级或绿色工厂三星级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财政贴息;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不予享受财政贴息。

(七)贴息总额控制

2024年-2027年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贴息,贴息资金先到先得,额度用完即止。已经获得市级其他领域融资贴息的,不再重复贴息,如后期发现重复贴息,企业应退回本领域贴息。

鼓励各区(县、市)统筹推进辖区内制造业项目融资贴息工作,对享受市级贴息的项目,再给予贴息支持。

三、实施流程

(一)形成融资项目储备库

1.各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开展前期摸排,梳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组织企业通过“市智造创新大数据平台”填报《宁波市制造业领域项目融资需求表》,并对企业融资项目进行初审并上报。

2.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制造业融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原则上每季度滚动更新一次,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均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二)合作银行贷款贴息程序

1.建立银企对接机制。参与市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市级银行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分别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和市委金融办提交《宁波市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合作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成为合作金融机构,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向其推送制造业融资项目储备库。合作金融机构需明确具体经办机构与企业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2.融资合同签订与放款。

合作金融机构应主动与本地入库企业对接,对于符合政策规定及授信审批要求的企业融资申请,签订融资合同,并明确采购设备清单。合同签订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将项目标注为“设备更新贷”。所有项目原则上以受托支付方式进行,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企业提供的设备购置合同,将放款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对在放款前企业已发生的属于融资用途中的设备预付款,须对企业提交的设备购置合同、有效票据审核后办理提款手续。

3.贴息资金测算与申请。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当期的贴息金额,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前将申请贴息资金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智造创新大数据平台”。

4.贴息资金审核与下达。市经信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当年9月30日前和次年3月31日前将贴息资金下达给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金融、经信、财政等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与相关金融机构紧密合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将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指导服务

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经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贴息领域、对象、方式和标准等,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积极用好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强化对企服务,发挥财政企业联系点制度作用,做到政策直达、服务上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三)强化责任落实

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和资质把关,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要求落实贴息政策。经信部门要主动梳理有贷款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加强对入库项目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将合作银行工作纳入代理财政业务银行服务评价,对成绩突出的予以激励。合作金融机构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放贷款,压实审贷责任,强化贷后管理,严格执行贷款利率、银团贷款等行业自律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避免过度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如贴息期间企业出现贷款逾期,则不再享受后续贴息资金。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贷款资金发放情况跟踪。合作金融机构按年度向市经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提交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和市委金融办适时对合作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贴息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1.本方案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3.根据实际情况,贴息对象和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草案附件1.pdf 点击下载
草案附件2.pdf 点击下载
草案附件3.pdf 点击下载
无附件

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已采纳:1.建议将政策中的贴息比例需保持一致,建议统一为1%;2.建议对贴息对象中的第6项条件中,融资租赁租息率7%建议调整为综合融资租息率8%。

附 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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