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奋力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12-05 结束时间:2024-01-05 |
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奋力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奋力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实施方案》、《宁波市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行动纲要(2022-2026年)》(甬党办〔2022〕69号)和《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甬政办发〔2021〕58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奋力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各单位、企业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5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综合处 罗陈萍,电话:89183427,邮箱:499240410@qq.com,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奋力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奋力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实施方案》、《宁波市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行动纲要(2022-2026年)》(甬党办〔2022〕69号)和《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甬政办发〔2021〕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1.实施“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行动。打造数字产业、绿色石化、高端装备等3个万亿级产业集群,新型功能材料、新能源、关键基础件、智能家电、时尚纺织服装、现代健康等6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1批新兴和未来产业群。聚焦支持集成电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磁性材料、智能光伏等重点细分行业。编制发布“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目录。(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2.鼓励重大项目招引和增资扩产。对符合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和增资扩产的产业项目,在要素资源配置、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国有资本、产业基金等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市投资促进署、市经信局)
3.支持标志性产业项目投资。根据“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录,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化改造。对技改项目和符合空间布局的新建项目,且设备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择优遴选一批标志性产业投资项目,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含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投入)的1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4.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聚焦电子材料、集成电路、智能终端、数字贸易、软件与互联网产业等五大产业集群,在重大项目投资、主体培育、园区建设、人才引培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5.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遴选支持一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转型或提升的重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4000万元给予补助。推进产业链协同,对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非关联生产企业的零部件产品,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整车企业做大做强,对整车企业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和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达产扩能分档奖励。对国家智能网联车联网先导区、第三方平台、关键零部件强链补链企业及车辆测试等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6.推动海洋经济产业发展。推动海洋经济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产业投资项目及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核定可补助投资金额的15%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7.加快培育未来产业。对未来产业先导区、专业园区、创新载体、场景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列入市级未来产业先导区的区(县、市)、功能区,市级财政在三年创建期内给予最高2500万元的支持,鼓励各区(县、市)、功能区应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对列入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的,在享受市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同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
8.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单位、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服务业局)
9.鼓励发展产业集群促进机构。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产业集群促进机构,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80万元的补助。争创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已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绿色石化、磁性材料集群促进机构,按照年度工作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10.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重大科创平台,对纳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支持范围的,给予每家平台不低于5亿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建设期内根据相关规定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推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制定综合扶持政策对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11.支持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对获批创建的市级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三年创建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创新能力建设投入总额30%给予支持,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不低于1亿元、1000万元的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新组建成立的创新中心,鼓励市级部门对接市、县国有公司以拨改投形式予以注资。对已创建的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参照原有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2.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战略协同创新”“关键技术突破”“科创生态育成”“重大应用示范”四大支持计划,实施揭榜挂帅、以赛代评、企业创新联合体、国际科技合作等各类研发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给予相应分类配套支持;对牵头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领雁”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足。(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建立“拨转股”等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以“基金+奖补”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1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以增量部分1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5.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平台建设。对中标国家级创新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拨改投”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1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鼓励建立相关配套标准,建设项目列入创建名单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培育的,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支持新兴产业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16.支持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建设,对境外世界500强或跨国公司在甬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项目,经认定后,根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部门:市投资促进署)对在甬设立、符合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规定要求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鼓励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载体,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智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外国专家工作站以及同类称号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建设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研究中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7.支持“三首”产品开发推广。鼓励企业开发“三首”产品,对认定为国际、国内装备首台(套)或新材料首批次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认定为省内装备首台(套)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软件首版次产品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鼓励企业投保“三首”产品,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和软件首版次产品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金额最高80%、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已经享受国家保险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保险补助。(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18.打造智能制造标杆项目。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5G全连接工厂、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智能制造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培育推广一批智能制造标杆应用场景,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工业互联网(含平台)、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及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各类试点示范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19.推进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以绿色石化、模具、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实施全市重点行业数字化改造。对列入重点行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外购软件、云服务技术、承载软件使用的配套硬件等)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功能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对列入重点行业的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大力培育重点行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打造一批模块化、微服务化、精准化、快速化的行业数字化产品,对列入市级行业优秀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优秀“小快轻准”行业数字化产品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服务商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围绕市级重点行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开展监理、评估、培训、安全等支撑性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鼓励区(县、市)聚焦细分行业推进数字化改造,对行业特色鲜明、方案切实可行、改造成效显现的区域,根据年度绩效按照因素法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城市试点细分行业的,根据国家资金使用要求,另行明确具体实施意见。
20.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对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30%、最高10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21.支持产业数据价值化。鼓励企业面向自身需求或行业痛点,打造一批转型增效型数据产品或行业综合性解决方案。对示范性数据产品或行业解决方案,对建设方按项目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产业数据资产化平台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争取国家级产业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类平台节点落地,对通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平台的建设主体,按拨改投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22.建设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建设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鼓励人工智能、区块链、网络安全、大数据、AR/VR、数字孪生、元宇宙、量子计算、新型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制造、商贸、金融、交通、农业、港航、文旅等领域的应用,对市级优秀新技术典型场景,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优秀新技术典型场景的应用方,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大模型创新试点应用。对大模型垂直领域的应用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23.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大绿色制造示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绿色低碳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设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零碳示范工厂创建。对零(近)碳示范工厂,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零(近)碳示范工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分档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24.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增效。支持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项目投资主体补助。(责任部门:市能源局)
支持企业实施空压机能效提升计划,对建设1级能效空压站或更新改造原有空压机达到1级能效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能源局)
25.支持新能源应用。推动氢能应用,对符合标准的加氢站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分档建设补助,对加氢站氢气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的给予加氢补贴。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不含关键零部件额外奖励)2倍进行补贴。补贴分别在车辆上牌后及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达3万公里后各发放一半。(责任部门:市能源局)
推动光伏应用,对经备案认可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给予补贴。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施运营度电奖补;对急需布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充电设施设备,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能源局)
26.支持企业入园发展。统筹优化全市工业空间布局,加快“2070”建设,支持建设战略产业园,提升改造优势产业社区,整治提升低效工业地块等,按照新一轮腾笼换鸟专项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27.支持小微企业园能级提升。对新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鼓励小微企业园为园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对列入省精准服务试点名单的园区,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每个园区两年内最高300万元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28.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支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分档奖励,支持双创平台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绩效评价“优秀”的双创平台按相关规定给予额外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9.支持争创一流企业。对首次入选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2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列入国家一流企业、领航企业培育名单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大优强”企业培育,对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给予综合要素保障;对考核达标的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根据考核年度地区增加值及产值的实际贡献,给予分档分级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链主”企业培育,对参与国家重点产业链建设的“链主”企业,给予综合要素保障;对省“链主”企业,参照省定标准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30.支持发展制造业总部企业。支持制造业企业完善总部型组织架构,强化财务(结算)、研发(设计)、采购(贸易)、营销等总部功能,给予综合要素保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鼓励区(县、市)加强制造业总部企业培育,签订目标任务书,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31.支持企业上市发展。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在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递交境内IPO材料、境内外上市、上市再融资等不同阶段给予支持。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支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开展企业股权融资、上市挂牌培育。(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2.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33.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分档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34.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对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35万元的分类奖励,鼓励争创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3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重组产业链强链补链缺链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和研发创新机构,按照不超过并购总额2%、最高10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获得注册基金投资的初创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或净增社会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支持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宁波企业在全国大赛总决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三等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宁波赛区三等奖及以上和优胜奖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37.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品字标”品牌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档补助;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8.支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对组织实施的质量提升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层次、范围与成效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首次取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的补贴;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按认证等级给予经费补助最高3万元的分档奖励;提升认证等级的,发放补助经费时应扣减原认证等级已发放的补助经费;认证有效期届满,通过复查换证的AAA级单位,经费补助最高2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9.支持企业标准建设。支持企业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选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分档补助或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对新获宁波市专利和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1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培育优势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的经费补助;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首次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企业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1.加强制造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入选甬江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档资助。深化拓展人才举荐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可择优举荐人才直接进入甬江人才工程终评环节或按有关标准直接认定人才入选甬江人才工程。(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社局)
支持制造业“大优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重点企业和完成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经信局)
42.深化产教融合。加快产教融合“五个一批”建设。支持我市院校根据产教融合建设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院校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分档奖励(中等职业学校最高75万元);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工程项目和现代产业学院,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分档奖励。鼓励和引导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按规定对其相关投入按20%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构建额度共享、资金互通的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联动机制,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和市场化投资机构加大对优质产业项目的支持。(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局)
44.优化企业服务体系。加强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奖励、服务券等形式,引导企业服务(机构)平台为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提供创业创新、融资促进、市场开拓、权益保护、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等服务。(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市级重点企业服务(机构)平台,给予综合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46.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公布年度企业A、B、C、D四类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A、B类享受100%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C类减半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D类不予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47.强化数智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导向。每年公布制造业企业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数字化等级评价结果和三星、四星、五星绿色工厂,对认定为数字化二级(含)以上及绿色工厂三星级(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享受100%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未达数字化二级、绿色工厂三星级或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建立研发投入强度与财政支持相挂钩机制,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不予享受本意见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48.深化细化专项政策。制定出台或适时修订完善“大智造”产业细分领域专项政策。围绕阶段性目标任务和企业诉求,适时出台功能性助企纾困政策。根据政策实施绩效和工作任务情况,适时对部分条款适时调整完善。(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服务业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署)
49.鼓励区(县、市)争先创优。聚焦目标完成、任务落实、督查激励、改革创新等因素,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因素法转移支付方式到各区(县、市),功能区,统筹用于所辖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50.优化资金支持方式。创新支持方式,综合运用补助、奖励、股权投资、产业基金、服务券等多元化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强化部门联动、市县协同,分级分类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对同一企业、园区获评不同类型优质企业和园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分档奖励政策;对享受综合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支持政策。
本若干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若干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均可享受。
收到两条意见,均已采纳。分别为1.第20条“对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按核定研发投入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议修改为:“对在甬设立、符合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规定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 .第30条“加速中小微企业成长”,删去“鼓励金融机构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获得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的初创型苗子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修改为“加速中小微企业成长。对获得注册基金投资的初创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或净增社会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