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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06-29 结束时间:2023-07-08

关于征求《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文件精神,落实《宁波市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要求,我办起草了《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有关单位、协会、企业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8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蒋卫星,联系电话:89292059,邮箱:71547886@QQ.com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

附件:《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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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主要包括战略产业园、优势产业社区(园)和零星工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集聚区,指国土空间规划中用于工业集聚发展的区域,主要包括战略产业园和优势产业社区(园)两种。

本办法所称零星工业用地,指城市开发边界外适度保留的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工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M2、M3)、创新型产业用地(M0)等各类工业用地和国土空间规划中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工业区块线的划定和优化,线内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线外用地和企业(项目)管理,产业发展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及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具体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区块的划定、优化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负责辖区内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初步划定、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工业区块控制线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线外用地和企业(项目)管理、产业引导和监管、违法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优化

第五条 (分级划定)

工业区块按一级区块控制线和二级区块控制线分级划定。

一级区块控制线是为工业用地规划增量保障最多的、主要通过增量提升并对我市工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影响的战略产业园而划定。二级区块控制线是为现状工业基础较好、未来增量空间有限,主要通过存量改造提升的优势产业社区(划定。

全市划定两级工业区块控制线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50平方公里。

以下统一简称工业控制线、一级控制线、二级控制线。

第六条 (划定对象)

以下工业发展用地,原则上应划入工业控制线范围。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区级重点工业集聚区的连片工业用地;

(二)国土空间规划中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区域、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和用海区域;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市“大优强”工业企业、骨干产业链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以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

(五)经各区研究确定需要划入工业控制线范围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划定要求)

工业控制线的划定遵循“总量控制、严格保护、集群集聚、高质高效”的原则:

(一)与国土空间规划不冲突;

(二)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和围填海区域内;

(三)充分衔接生态保护“三线一单”、海洋生态保护、用海等要求。

(四)工业控制线内以工业用地为主,工业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控制线面积的60%。

(五)各区(县、市)纳入工业控制线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全区(县、市)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六)工业控制线内用地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运河及历史文化保护、用海管制以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刚性管控要求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管控。

第八条 (划定程序)

全市工业控制线的划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研究确定工业控制线的划定原则和规模等;

(二)区(县、市)编制本区工业控制线划定初步方案;

(三)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组织审查、征求意见,形成全市方案后报批;

(四)全市工业控制线划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五)经批准的全市工业控制线划定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分别纳入市经信局“产业地图综合治理平台”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进行管理。

第九条 (动态评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根据全市工业发展情况,适时对全市工业控制线进行整体评估如有必要可组织进行修编。

第十条 (优化原则)

经各区论证确需优化工业控制线范围的,应遵循“规模不减少、布局更合理”原则。

一级控制线的优化应进行规模占补平衡。

二级控制线的优化原则上进行规模占补平衡,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和市级重点功能平台发展需要,满足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可进行规模优化。

实施工业控制线“占补平衡”不得以控制线外不可开发用地置换控制线内可开发用地。

第十一条 (优化情形)

工业控制线的优化包括修正和调整两种类型。

修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更新工业区块的属性信息;

(二)合并空间相连的同等级工业区块;

(三)新增一级、二级控制线;

(四)工业控制线按占补平衡原则优化;

(五)单个控制线在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修正控制线边界(累计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控制线面积的5%;涉及多次修正的,按该区块第一次修正前的面积计算);

修正以外的其他情形均为工业控制线的调整。

第十二条 (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原因及依据;

(二)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调整方案(含占补平衡方案);

(四)调整前后方案对比;

(五)工业控制线指标(面积、工业用地占比等)前后对比;

(六)审查会意见、意见回复及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优化程序)

工业控制线的修正由各区(县、市)经信、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属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辖区工业控制线修正的操作细则。

工业控制线的调整由市政府批准。调整办理程序为:各区(县、市)政府编制调整方案,经区(县、市)内征询意见并开展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各区(县、市)政府同步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修正方案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批准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调整方案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各区(县、市)的修正或调整方案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优化方案及数据库,纳入平台管理。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原则)

工业控制线管理遵循“规划统筹、严守总量、提质增效、刚性管控”的基本原则。

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一律进入工业控制线内,并向战略产业园、优势产业社区(园)集聚。

第十五条 (规划用地)

单个工业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控制线面积的60%,未达到要求的可在区(县、市)范围内统筹。单个工业控制线内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面积不多于该控制线总面积的40%。

线内用地以工业用地及相关配套用地为主,主要包括一类(M1)、二类(M2)、三类(M3)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M0),以及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发展备用地等。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

工业控制线内现状及规划工业用地的性质和规模均受到严格保护。

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

工业控制线内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用地比例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将规划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应以行政区(或功能区)为单位进行平衡,保证辖区工业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工业控制线面积的60%,并按调整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一级控制线内现状、规划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将规划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确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按调整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立项的全域国土空间整治、城市更新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二级控制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整治、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需按调整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立项的全域国土空间整治、城市更新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第十八条 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控制线内工业用地与控制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改造。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在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其用地布局可结合城市规划需要进行优化。

第十九条

对区块内普通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因产业发展需要,经征求经信部门意见后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可按程序调整为M0用地。工业控制线内布局M0用地,原则上不超过区(县、市)行政区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总规模的5%。

鼓励在甬江科创区等创新型产业集中发展区域,适当布局M0用地。

第二十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工业控制线内非工业规划用地上适当安排会议展示、商业零售、人才住房、餐饮酒店等功能,推动产业园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第四章 工业控制线外工业用地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控制线外除存量零星工业用地、已批未用土地外,原则上不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不新布局工业区块。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只能在控制线外选址建设且列入市级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可以单独线外供地。

因开展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城市更新需要,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可对存量零星工业用地边界进行微调规整,适当增加规模。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控制线外企业(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和引导。

鼓励和支持工业控制线外的优质企业搬迁到工业控制线内,入园集聚继续生产经营。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奖励措施。

除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企业外,允许控制线外企业或虽已规划为其他非工业用地,但规划近、中期不实施的企业在现状工业用地上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或“零增地”厂房改扩建。

第二十三条

工业控制线外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标准: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三区三线”规划要求。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存在环保、安全风险,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或拒不整改的。

(三)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D档(或亩均税收相当于D档亩均税收值的),提升无望或拒不提升的。

(四)对由于全域国土空间整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近期需收回的工业用地项目(企业)

区(县、市)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各地工业控制线外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有序推进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企业腾挪入园和淘汰退出。

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企业在不新增工业用地,不新增用能、排放指标,不新增建筑的前提下,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可以进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节能设备提升。

对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企业不予支持新增排放、用地、用能、用水、用气等指标及享受政策奖补政策(拆迁补偿政策除外)等。

 

 

第五章 产业引导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各区(县、市)可以根据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只能进行“零增地”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根据全市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结合本区(县、市)划定的工业控制线,制定战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优势产业社区()的存量改造提升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在战略产业园、优势产业社区(内集聚。

各区(县、市)在招商引资时,应以产业链为纽带,根据工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类型和发展需求,在战略产业园、优势产业社区(内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打造现代化产业集群。

第二十七条(集约高效)

鼓励工业控制线内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和统一规划建设,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高强度开发,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

在满足消防、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智能装备、机器人、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业向高层工业楼宇发展。

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新增工业项目或工改工项目的容积率宜高则高。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原则上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

第二十八条(建筑形态)

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相匹配,厂房和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工业厂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结构可靠,单元灵活,符合工艺流程,满足生产及货运的相关要求。配套及附属用房根据建筑用途执行相应建筑规范,配套宿舍可参照公租房标准。

鼓励工业控制线内新(改、扩)建工业厂房或高层工业楼宇通过共建污染工段(车间)、共享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等方式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实现绿色集聚发展。

第二十九条(部门联动)

全市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工业控制线内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支持发改部门要适时修订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指导企业存量厂房新(改、扩)建备案,指导“万亩千亿”平台和特色小镇加强工业集聚区管理。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区块控制线的管控,会同投资促进部门加强产业导入。市住建部门严格工业项目标准进行建筑施工图审查,在施工报建环节加强监管,并向经信部门共享相关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区块控制线内用地的规划,加强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推动新增工业用地向线内集聚,优化创新工业项目提容减绿的审批,会同经信部门对各区(县、市)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工业集聚区规划工业区块控制线的衔接和数据共享。市商务部门指导开发区加强战略产业园、优势产业社区(园)建设和考核评估,逐步建立统一形象,聚焦主导产业开展补链强链。

第三十条(处置措施)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工业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用途的,由属地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政府可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在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监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一条(数字化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部门负责全市工业控制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工业控制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市生态环境局三线一单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的项目用地审核和生态环境局三线一单分区管控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政策衔接)

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对工业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图则效力)

依本办法划定的工业控制线范围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实行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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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1条修改意见,已采纳。具体如下:P3“涉及全域整治生态红线和永农保护的企业必须退出。”修改为:“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区内不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的、生态控制区内严重影响生态功能或难以实施生态修复的、农田保护区内原有破坏、污染耕地的开发生产活动以及和农业生产无关的零星建设用地(不含特殊用地、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用地)依法依规实施用途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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