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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 综合评价办法4.0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2-08-30 结束时间:2022-09-06


 

为深入贯彻省、市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亩均办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企业(单位)意见建议。请于9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市亩均办。

联系人:蒋卫星,联系电话:89292059,邮箱71547886@qq.com

 

附件: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

(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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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

综合评价办法4.0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宁波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建立“导向清晰、高效规范、公平公开全面覆盖”的评价体系,强化数字赋能,实施流程再造质量高效能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拥有工业土地的经营主体(含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等)。原则上按以下两类经营主体,分别开展评价。

(一)规上工业企业

列入评价年度统计目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

1.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拥有工业土地的其他经营主体(含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等)。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对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制造业的宗地,或实际占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简称“宗地”)和小微企业园、工业区块、园区等制造业平台主体(简称“平台”)开展评价。

二、评价方式

鉴于经营主体存在形式的多样性,纳入综合评价对象的经营主体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

1.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单独评价。评价时,以其实际用地(计算公式:已登记宗地面积+事实用地+租赁面积—出租面积—新增面积—新减面积)作为评价面积。若涉及出租规下企业的,计算亩均税收时,以所有登记面积作为评价面积,宗地上实有企业的税收之和作为评价税费实际贡献数。

2.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原则上采用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对“一企多地”的企业原则上采用所有宗地合并的形式进行评价。评价时,以所有登记面积作为评价面积,并以该经营主体所有宗地上实有企业的经济数据之和为评价数据。

3.工业型集团企业可申请在同一区县(市)内下辖公司合并进行评价。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置

评价指标按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分别设置。其中:

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2.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二)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指标权重设置原则上为:亩均税收4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10%。各地可根据当地产业、行业结构特点调整指标权重。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允许各地适当调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2.指标基准值

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区域内规上工业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1.5倍来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由各地亩均办根据实际公布。

3.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零分。其中,①单位能耗增加值:主体能耗数据为0或为负数的得最高分,增加值数据为0或负数的得0分;新升规等企业能耗数据空缺的,得基准分;②单位排放增加值:如主体无排放数据(或数据为0),得基准分,如主体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受到惩处的,则得0分

计算公式为: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加分-减分

(三)结果分类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原则上:

1.规上工业企业

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分高耗能行业(纺织、造纸、石化、化工、化纤、建材、钢铁等)和一般行业2大类产业开展评价,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各产业各档比例原则上设置如下:

指标

产业分类

高耗能行业

一般行业

A类

20%左右

20%左右

B类

40%左右

45%左右

C类

35%左右

30%左右

D类

5%

≥3%且≤5%

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实际,进一步细分一般行业,分领域分行业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2.规下工业企业、其他经营主体

按亩均税收水平直接确定四档分类。其中:A档为亩均税收20万元(含)以上;B档为亩均税收8万元(含)-20万元(不含);C档为亩均税收2万元(含)-8万元(不含);D档为亩均税收2万元(不含)以下。根据年度情况将适时动态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D档标准。

四、调整规则

全市统一设置过渡期、一票否决、升档、保档、降档、限档、加减分等调整规则。其中符合保档的企业(经营主体),实施保档;既符合升档又触及降档、限档的企业(经营主体),实施降档、限档。除加减分外,企业只能选择升档、保档、降档、限档4类调整规则中的一种进行调整。对“一票否决”的调整事项不能再适用加分。升档原则上只升一档,不得跳档,不设定针对A档的保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可设置过渡期:

1.新取得工业用地的初创企业(经营主体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从土地出让合同期约定的竣工年度起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可在过渡期外再设置2年的成长期予以扶持培育,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

2.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司法拍卖首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营主体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从取得土地转让批复年度起计,如过渡期内的土地或厂房存在出租情况,不再设置过渡期。

3.首次“小升规的规上工业企业设置1年过渡期;“小升规”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年度“小升规”企业为准,过渡期从评价年度起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严禁进入A档:

1.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含消防)、食(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经营主体)。

2.亩均税收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规上工业企业。

3.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出租给非工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占比超过20%的企业(经营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保档:

1.上年度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以统计口径为准)1亿元的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低于B档。

2.列入浙江省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白名单”的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低于B档。

3.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农产品保供稳价类企业以及新兴产业培育类企业,原则上不低于C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实施加分:

1.亩均税收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规上工业企业,可按照税费实际贡献数或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分的梯度加分

2.在近三年内引育人才入选国家级引才计划、浙江省引才计划、市领军人才的规上工业企业,可按照近三年引育人才级别和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分的梯度加分

3.上年度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以统计口径为准)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分的梯度加分

以上类型企业(经营主体合计加分不高于20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直接列入D档:

1.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满五年且实际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经营主体)。

2.存在落后产能且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经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为“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拒不整改、整改无望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经营主体)。

3.对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的企业(经营主体),或在评价中因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经营主体)。

以上类型企业(经营主体)不占用D档比例。

(五)其他情况:

1.水、电、燃气等公益性企业、过渡期内企业(经营主体),不实施评价,按不低于B档执行差别化政策。

2.采用合并评价的工业型集团及其子公司和以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的企业(经营主体),地块上的各工业企业共享评价结果。

3.除过渡期内的企业(经营主体)以外,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营主体应评未评的,不予享受各类工业优惠政策。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完成评价,并印发分档结果文件。

六、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进行动员部署、宗地调查核实、提出初评名单、数据交换校核、进行初评公示、完成终评公告、印发分档结果、实施结果应用等规定动作。

(一)10月15日前各地亩均办完成下一年度评价工作动员部署,印发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具体到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的亩均改革任务清单和工业宗地调查名单,明确各单位任务内容、完成的时间节点。

(二)12月31日前各地完成工业宗地调查核实。各地亩均办督促乡镇(街道、园区)通知辖区内工业宗地主在11月30日前登录宁波市“亩均论英雄”数字化改革3.0平台,完成企业(含租赁企业)基本信息核对、填报及用地情况申报。登记面积和事实用地面积由资规部门负责审核;出租、租赁等用地情况由乡镇(街道、园区)审核经信部门进行复核。原则上复核结束后,企业(经营主体)用地情况不予调整。各地应制定措施加强对出租、租赁情况的掌握和管理,对用地调查核实中不配合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经营主体)应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管理。

(三)1月20日前各地结合年度规上企业名单和工业宗地企业(经营主体),提出初评名单,租赁企业完成用地信息的确认。1月31日前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初评名单,按照《宁波市工业领域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数据汇集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数据导入宁波市“亩均论英雄”数字化改革3.0平台,各地应于2月10日前在完成评价对象的数据校核、汇集。“一地多企”、集团公司和“一企多地”在数据交换校核阶段,所涉及经营主体(地块)不合并,均保持主体和地块各自的独立性分别进行数据校核和匹配。

(四)2月28日前各地应完成初评公示,以“一企一单”形式,灵活运用平台、短信多种方式完成向企业(经营主体)的数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反馈的企业(经营主体)视为无异议;对数据有异议的评价企业(经营主体)可在公示期内上报相关问题、提供证明材料申请纠偏,逾期不予纠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区县(市)职能部门为主负责数据疑议处理和纠偏。各地应进一步完善纠偏办法,解答企业在各个环节提出的疑议,对各个部门进行纠偏处理作出职责、程序等规定,确保纠偏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3月15日前各地应完成终评公告,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当地政府审定,并在当地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或当地报纸等媒体公告。原则上3月31日前各地印发分档结果文件,为进行结果应用提供依据。

(六)各地应严格落实《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要求,积极对经营主体、宗地、平台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财政激励约束等政策。原则上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分档结果印发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2022年作为过渡期,执行至下一轮分档结果印发当月底。2023年起,原则上执行时间为一个年度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亩均办牵头负责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或园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市经信局负责综合评价统筹协调工作近三年内规上工业企业引育人才入选情况市资规局负责企业(经营主体)有证土地面积的提供、核实、纠偏和确认;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评价相关分析数据,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及实际投资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发生环保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市税务局负责提供评价企业行业代码、税收数据,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负责提供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食(药)品安全及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评价工作,并根据省、市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评价办法,开展评价结果运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宁波市工业领域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数据汇集工作方案》“亩均论英雄”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二)优化用地核查。建立工业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土地流转、出租租赁信息,实现工业用地、工业企业的动态更新,原则上未申报的土地流转及出租租赁信息,评价时不予采纳。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市区两级亩均办随机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对企业通过虚构租赁合同等方式,人为缩小评价面积或虚增经济数据以提高亩均产出的行为,一经查实直接列入D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数字赋能。建立和完善数据汇集机制、业务优化机制和联动协同机制,建设宁波市“亩均论英雄”数字化治理3.0平台,围绕“亩均论英雄”改革、整治管理、“地企对应”等重大需求,迭代升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等场景应用,开发体检诊断、整治管理、综合图示等多跨场景应用达到管理工作全过程、地企对应全覆盖、综合评价全要素的工作目标。

(四)鼓励持续创新。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探索适合本地区的评价方式方法。鼓励探索分行业的评价、大区块整体评价、增加其他衡量经济发展质量效应的指标、按分数线确定评价档次等创新性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工业土地用于非工业经营主体的逐步退出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业土地的保护利用机制。

附件:1.“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2.工业用地全域调查表

 


附件1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

及计算方法

 

一、指标说明

(一)评价面积

评价面积是指同一评价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拥有的实际用地的面积,在无法调查清楚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下,以其登记面积或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

1.已登记宗地面积:指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中已登记在主体名下的全部工业土地面积,即为有证工业用地面积,包括正在做拍卖、转让等工作但还未完结所有手续的工业用地。

2.事实用地:指在登记用地以外,对因私自围垦、填埋、代征等各种情况和历史原因已形成(包括未办证)的事实用地(含合法、非法)。

3.租赁面积:指在已登记宗地、事实用地外,依法再向其他主体租赁的土地面积(租赁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4.出租面积:指主体依法将自有土地(厂房)出租给其他主体的土地面积(出租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5.新增面积:指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3年保护期(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的土地面积。

6.新减面积:指因征收、已拍卖或转让等原因事实上已不再占用但还尚未从土地证登记面积中减扣的土地面积。

(二)税费实际贡献数

指企业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不考虑税费所属时间,按入库时间取数)。如全省有新的统计口径则从新。

1.“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产生的税款。

2.为了更加真实反映企业当期产税能力,对部分税种实施还原,主要还原税种及口径如下:

(1)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占比大、对经济和就业拉动作用大的实际,将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进行还原,视同企业实际缴纳了税收。

(2)政策性减免退税:政策性减免退税仅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和先征后退优惠。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主要是针对软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国家鼓励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评价时对税收按“实际贡献”予以还原。

(3)缓缴税收:缓缴税收只包括当年办理的,不包括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的缓缴税收。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税款已经计入以前年度的税费贡献。

(4)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增值税出现负值时,主要是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产生,在统计税费实际贡献时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对留抵退税额不扣减入库税收。

(5)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

(6)“六税两费”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税费额。

(三)增加值

为收入法增加值,评价时采用快报值,含本年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利润;在分析各区县(市)、各行业等“亩均效益”指标时采用年报值,年报值在《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2表)中获取。

(四)等价综合能耗

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均取自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综合能源消费量取自补充资料“综合能源消费量(48)”;电力消费合计取自表第33行第4列;电力投入、电力产出均取自于《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火力发电投入取自表第40行第3列;电力产出取自表第33行第11列。

(1)当没有发电时: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上年度等价折标系数-1.229)

(2)有自发电但不够自用并且还在外购电: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上年度等价折标系数-1.229)

(3)有自发电除自用外还有对外供电: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火力发电投入/电力产出-1.229)

火力发电投入:是指火力发电的全部能源投入,单位为吨标准煤;发电均指火力发电。

(五)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

(六)R&D经费支出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可用研发费用替代)。

(七)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集,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在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时采集的情况下,各地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其他可反映企业生态环境影响状况的指标进行评价。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费实际贡献数÷用地面积。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增加值÷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平均用工人数

(六)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单位:%)

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R&D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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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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