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5-21 结束时间:2025-06-03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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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1.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的
法律依据: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时间10日以下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一般 |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下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较重 |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时间20日以上30日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严重 |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时间30日以上50日以下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以上72000元以下 |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时间50日以上70日以上或违法所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2000元以上88000元以下 | |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时间70日以上或违法所40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纠纷、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8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2. 擅自使用急救车辆的
法律依据: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使用急救车辆;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擅自使用急救车辆,30天内2次以下。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一般 | 擅自使用急救车辆,30天内2次以上10次以下。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较重 | 擅自使用急救车辆,30天内10次以上。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严重 | 擅自使用急救车辆,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 | 罚款20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 |
擅自使用急救车辆,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人身伤害。 | 罚款42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 | |
擅自使用急救车辆,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死亡、重大纠纷、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7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3. 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的;
法律依据: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拒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一般 | 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较重 | 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2次以上。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严重 | 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 | 罚款20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 |
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人身伤害。 | 罚款42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 | |
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死亡、重大纠纷、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7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4. 未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或者未及时回拨,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的;
法律依据: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或者未及时回拨,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的;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未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或者未及时回拨。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较重 | 未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或者未及时回拨,延误患者诊治的,2次以上。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严重 | 未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或者未及时回拨,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的,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 | 罚款20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 |
未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或者未及时回拨,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的,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人身伤害。 | 罚款42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 | |
未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或者未及时回拨,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的,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死亡、重大纠纷、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7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5. 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的;
法律依据: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的;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30日内发生2次以下。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30日内发生2次以上5次以下。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较重 | 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30日内发生5次以上10次以下。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严重 | 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30日内发生10次以上。 | 罚款20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 |
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人身伤害。 | 罚款42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 | |
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的,造成被救治人死亡、重大纠纷、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7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6. 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
法律依据: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30日内发生5次以下。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一般 | 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30日内发生5次以上10次以下。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较重 | 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30日内发生10次以上。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严重 | 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 | 罚款20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 |
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人身伤害。 | 罚款42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 | |
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死亡、重大纠纷、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7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7. 侵占、挪用、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法律依据: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挪用、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侵占、挪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一般 | 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较重 | 侵占、挪用、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影响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执行,延误救治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8. 接收急救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或者占用急救车辆车载急救设备的
法律依据: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接收急救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或者占用急救车辆车载急救设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接收急救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拖延接收患者。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一般 | 接收急救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推诿接收患者,或者占用急救车辆车载急救设备。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较重 | 接收急救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或者占用急救车辆车载急救设备,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人身伤害。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严重 | 接收急救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或者占用急救车辆车载急救设备,延误救治,造成被救治人死亡、重大纠纷、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