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5-16 结束时间:2025-05-26 |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工业化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城市“三化”转型,全面推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经信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庄蕾,联系电话:89292023,传 真:87272657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规划与经济运行处
电子邮箱:16135852@qq.com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5日
宁波市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工业化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城市“三化”转型,全面推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64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文件基础上迭代和创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投资项目攻坚
(一)支持标志性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本土化布局、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对实施强链补链、进口替代、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产品规模化生产的重点项目,择优遴选一批标志性、示范性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档奖励。
(二)支持新兴未来产业发展。聚焦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前沿新材料等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制订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产业和产品目录。围绕先进技术率先量产、强化产业基础、提升产业链韧性等方面,打造一批新兴未来产业项目,对实际投入(含设备、技术、软件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4000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优化设备更新贴息政策,进一步扩大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更新项目和服务“361”产业集群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更新项目,按照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的1.5%给予贴息补助。
(四)鼓励“投早投小投创新”。鼓励政府性投资基金和国资投资基金提前介入重大项目决策,重点支持列入综合扶持政策支持的企业(项目、平台、人才和团队)、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和标志性产业链关键项目等。健全完善政府性和国资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机制和容错机制,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提高对并购有助于强链补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的政策包容性。
(五)降低企业投资履约成本。优化“亩均论英雄”结果运用,各地工业用地按标准地出让涉及的亩均税收、投资强度等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宁波市产业用地指南(2022版)》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工业用地履约负担。
二、强化产业创新引领
(六)支持先进中试平台建设。对新创建以公共属性为主的省级中试平台,省财政按其新投入设备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中试平台的,给予3000万元的奖励。
对运营机制健全,公共服务能力强,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及以上中试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七)支持“瞪羚之星”发展。围绕“510”科技创新体系,遴选领域赛道新、人才引领挂帅、发展模式优、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之星”企业,对纳入名录的,按成长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后补助支持,并提供产学研协作、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培育等各类创新服务。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高新化发展,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规模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分类最高15万元认定奖励;对第一次重新申报获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再次重新申报获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推动“高新企业上规、规上企业上高”,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模的,额外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九)支持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361”重点产业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开放内部实验室,单独成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给予支持。
(十)强化研发投入导向。建立研发投入强度与财政支持挂钩机制,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制造业企业,不予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
三、强化企业梯队培育
(十一)支持一流企业建设。迭代升级“大优强”企业培育评价体系,对实现五年培育目标的“大优强”培育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国家级一流(领航)企业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支持“大优强”培育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对其并购同行业、新兴未来产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研发机构,且实现研发、制造、贸易、结算等总部功能回归的,按照并购总额给予不超过2%,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大优强”培育企业增资扩产,对其实施的本地化布局、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本地、产能回归、内生裂变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标志性项目予以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单项冠军培育企业、近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发明专利、标准制订及产品认证等指标综合达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承担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参与“揭榜”工作、牵头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从高不重复)。
(十三)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与软件信息服务业、信息传输服务、数字科技、数字文化、数字广告等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首次月进规、小升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上规后连续2年保持在规纳统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强化人工智能赋能
(十四)支持标杆项目建设。对入选省级人工智能标杆项目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十五)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应用。支持企业或机构聚焦细分领域或行业,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自研或应用,遴选一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示范性项目,按照不高于人工智能算力、数据、模型(算法)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其中,采用非自主算力服务的,算力部分按照不高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10%给予补助。
对通过国家大模型、算法备案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十六)支持“人工智能+”融合应用场景建设。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鼓励应用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及技术,打造一批示范场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分档奖励。
对列入国家级人工智能领域示范企业和产品,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七)支持打造城市级开源社区。鼓励开源促进机构牵头开展我市开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宁波产业需求提供开源模型及组件、数据集、研发框架、协作工具及相关运营服务,每年度按照“任务包+资金包”方式发布榜单,分阶段给予100万元补助。
(十八)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基地、先导区创建。对获批国家人工智能应用基地、创新应用先导区的,按照国拨资金1:1配套支持。
(十九)支持制造业数据价值化。支持优质数商企业培育,鼓励数据技术、数据资源类以及数据标注、数据经纪等服务类的数商企业发展,打造宁波数商品牌。按照年度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分档奖励。
发布高质量数据集、数据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等重点建设任务,对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分档分阶段奖励。
(二十)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对列入国家万兆工厂试点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试点应用企业80万元的奖励。
推进国家北斗试点城市建设,鼓励北斗产品创新应用,对入选国家采购目录的产品,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期内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强化绿色低碳发展
(二十一)支持零碳示范工厂创建。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零碳示范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支持制造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对制造业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平台机构开展的碳足迹核算认证,取得的碳足迹核查证书或报告符合出口市场、链主企业或招投标单位要求的,给予核查、认证、评价等相关服务费用50%的补助,单张证书或报告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三)支持产品碳足迹服务机构建设。引进培育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认可度高、服务对象多的机构和平台纳入市级示范平台予以宣传推广。
本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第4条第四款,第13条,第16条第一款,第20条第二款,第2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28条第二款、第三款政策同步停止实施。《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 、号)中政策内容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若干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