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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3-18 结束时间:2025-03-26

根据国家、省关于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的工作部署和《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文件精神,宁波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修订了《宁波市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6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钟媛,联系电话:89292050,电子邮箱:nbszbc@163.com,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

 

附件:《宁波市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7日           



《宁波市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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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43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文件精神,通过产品应用保险补贴赋能支持装备、新材料和软件产品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突破装备、新材料、软件产品的初期市场瓶颈,加快推动我市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列入省级及以上认定的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和软件首版次产品名单的宁波市企业。

二、承保机构条件

承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足够的经营服务能力和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其中单独承保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亿元。

2.有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3.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4.连续3年风险综合评级达到B级及以上。

5.具备相对完善的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保险数据信息。

6.满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展科技保险专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不受上述第1款限制。

三、保险险种和补贴范围

(一)装备

首台(套)装备综合险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中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的人身伤亡风险。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申报投保产品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产品认定之日起至申报上一年底期间,保险合同签订时间和起保时间为申报上一年度,且在其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

承保机构应统一使用首台(套)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二)新材料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是为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提供保障,即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退、换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保险限额由采购合同金额以及新材料可能造成的损失额综合确定。

(三)软件

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是为软件产品,及以软件为核心的软硬件系统或信息技术服务提供风险保障,具体包括:

1.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以纯软件、嵌入式软件为承保标的。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软件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用户单位更换、修复、检测、退货等风险造成的损失。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软件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用户单位的损失。保险限额由单一软件(或搭载嵌入式软件一体销售的硬件产品)的合同销售额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额综合确定。

2.信息技术服务责任保险:以平台类软件的信息技术服务为承保标的。承保的质量和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平台软件的程序缺陷,导致平台软件受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病毒破坏而服务中断或因平台软件的程序缺陷而造成用户数据被篡改、丢失、泄露等风险,造成的用户单位损失。保险限额由投保单位和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3.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保险:以数据安全产品、工业控制系统产品为承保标的。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上述产品因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病毒破坏,而造成的用户单位数据泄露/丢失、数据篡改、数据损坏或设备损坏、生产故障等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险限额由投保单位和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四、补贴标准

(一)装备

1.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获得市级财政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投保费率根据往年赔付、企业投保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最高不超过2%。

2.首台(套)装备保险补贴范围:成套装备、整机装备为首次投保的前三台(套);关键核心零部件为首批次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保险补贴范围不包括与同批次首台(套)产品配套销售的其它设备或附件,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年保费补贴,用户单位不得为关联企业或贸易商。

(二)新材料

1.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获得市级财政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倍,投保费率根据往年赔付情况、企业投保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最高不超过2%。

2.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名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新材料产品只能享受一年保费补贴,且下游用户不超过三家,用户单位不得为关联企业或贸易商。

(三)软件

1.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投保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信息技术服务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保险的,给予投保年度保费80%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获得市级财政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单一软件合同金额的3倍,投保费率根据往年赔付情况、企业投保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最高不超过2%。

2.同一软件企业同一软件产品(服务)只能享受一年保险补贴,且下游用户不超过三家,用户单位不得为关联企业或贸易商。

对于年度保费补贴超过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按照新投保企业优先、新投保产品(服务)优先、投保时间顺序优先的原则给予补贴。已获得中央、省、市财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或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的企业,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其所含的嵌入式软件不再享受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政策。申请保险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补贴流程

(一)申请

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投保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线上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分别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并加盖承保机构和投保企业公章,以单个产品用户为单位分类,提交PDF版电子文档。

1.装备领域投保企业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宁波市装备首台(套)保险补贴申请表(附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保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复印件;

(4)投保产品交付证明(须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

(5)保单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6)投保企业已支付全额保费的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7)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新材料领域投保企业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宁波市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贴申请表(附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及发货凭证复印件、投保新材料销售发票复印件;

(4)保单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产品检测报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等资料复印件;

(6)投保企业已支付全额保费的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7)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软件领域投保企业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宁波市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申请表(附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企业(单位)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应能体现与首版次认定名单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吻合的产品名称;

(4)保单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投保企业已支付全额保费的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评测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7)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属地经信部门对投保产品的名称及型号、产品类别、投保数量、保险险种、保费金额等内容进行初审后提交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

(三)拨付

经审核确定后,通过市经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履行规定审议程序后,将补贴资金下达给投保企业。

六、工作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四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政策制(修)订和实施,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的符合性,确定保费补贴金额,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市委金融办负责配合协调保险补贴政策实施程中遇到的问题。宁波金融监管局配合做好资金申请审核工作,负责核查承保机构条件以及条款费率使用和承保理赔合规性、真实性、保费清收有效性和业务管理规范性等,并加强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和条款费率监管。

(二)强化承保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对企业交付的销售合同、交付凭据、结算凭证等承保材料进行查验审核,重点核实交易真实性和价值合理性。保险机构不得“倒签单”,不得承保已经确定的风险,严禁通过虚假承保方式骗取财政补贴或为企业骗取财政补贴提供便利。企业申请批改保单或退保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及合同约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进行批改或退保,不得与企业约定未获得财政补贴即全额退保。保险机构应当提高精准定价水平,根据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实际风险状况科学、合理设定保险费率。

(三)强化理赔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查勘制度,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故障检测报告、修理或退换货凭据等理赔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赔案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严禁通过虚假理赔方式骗取财政补贴或为企业骗取财政补贴提供便利。企业申请保险赔偿,应当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对出险产品名称、批次、数量、销售对象、质量问题等进行公示或内部通报,接受监督。

(四)严格执纪问责。投保遵循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投保或捆绑销售。生产制造单位、保险机构、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险补贴项目资格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面加强业务管控,对相关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相关工作合法合规。投保企业、保险机构、用户单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赔,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回相应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本办法中涉及申报补贴的具体要求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装备首台(套)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宁波市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贴申请表

                   3.宁波市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1宁波市装备首台(套)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点击下载
附件2宁波市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点击下载
附件3宁波市软件首版次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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