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2-20 结束时间:2025-03-21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要求,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我局对2021年6月颁布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单位或个人可于2025年3月21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表邮寄至:宁穿路2001号2号楼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监督评估处收(邮政编码:315066,联系人:陈益,联系电话:8918683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表发送至:13808865@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20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坚持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用于奖励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审议拟奖方案。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六条 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安排、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公示形式审查结果和拟奖励名单、异议处理、将市奖励委拟奖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等日常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项,二等奖不超过25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数量不超过5个;
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八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每项1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享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荣誉由获奖人或者组织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由完成人按照事先协议分配。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第十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从事自主创新工作的个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提名截止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女性不超过48周岁)的个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第三章 奖励提名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五)市科技创新特别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六)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
(八)区县(市)人民政府;
(九)经市奖励办确认的在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环节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相关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的不同奖项提名中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三)相关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四)存在学术有科研不端行为或者违反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五)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能取得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
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的专家依据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的专家:
(一)本人是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审议,提出拟奖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结果和市奖励委的拟奖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各不少于7天。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奖励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奖励办提交核查报告报市奖励委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诚信体系。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或者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记入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宣传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禁止利用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得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联系和交往,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奖励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提名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协助被提名者牟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奖励办予以公开,并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三十四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奖励办予以公开,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违反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奖励办取消其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奖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市奖励办予以通报批评,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者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鼓励提名者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对象中择优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发布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甬政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市科技局于2月20日—3月21日通过官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未收到异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