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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10-11 结束时间:2024-10-17

为做好标志性项目激励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标志性产业链工作实际,市经信局起草了《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产业链标杆项目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奖励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重点领域目录对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的领域目录进行了明确。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7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至市经信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梁晓炜,联系电话:89292061,电子邮箱:14947049@qq.com,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

 

附件:1.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docx 点击下载
附件2: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1010.doc 点击下载

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工作,着力构建标志性产业链体系,进一步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支撑,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原则】聚焦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产业链领域,以标志性产品为导向,分类遴选一批能够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链标杆项目,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建链发展。

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绩效明显、职责明晰原则,建立自愿申报、属地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等闭环管理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为《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第20条激励标志性项目第二款有关政策的操作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信局职责】市经信局负责产业链标杆项目申报、遴选、审核、公示,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业务指导以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项目遴选管理等工作,加强政策解读、成果宣传和经验交流,积极推广重点优质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市经信局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各区(县、市)补助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财会监督工作。

第六条  【属地职责】各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本区域产业链标杆项目综合管理和资金拨付,确定本区域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产业链标杆项目培育建设,负责项目核查和初审推荐,并协助做好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型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项目分类】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围绕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垄断、提升产业链韧性、强化产业基础、提供示范引领等方面,结合宁波制造业实际,以产业链图谱为重要参考,产业链标杆项目分为强链引领项目、补链筑基项目、延链融合项目、建链提能项目等类型。

1.强链引领项目:属于我市具有较好基础和比较优势,且需要进一步重点发展的产业链锻长板项目,一般位于产业链图谱的强链环节。此类项目需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推动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提升重点产业链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2.补链筑基项目:属于我市尚无发展基础或尚未形成规模效应,且今后亟需推动突破的产业链补短板项目,一般位于产业链图谱的补链环节。此类项目需围绕产业链核心领域,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产品突破和技术攻关,推动解决“卡脖子”问题,能够增强产业链发展韧性和安全水平。

3.延链融合项目:属于我市已形成较强的生产制造基础,具备向产业链上下游两端延伸发展的产业链融合项目,一般位于产业链图谱的延链环节。此类项目需通过数字技术应用、产品创新设计、企业品牌培育、制造服务拓展等方式,推动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4.建链提能项目:属于尚未列入我市重点产业链培育领域,但符合发展导向、面向未来需求、具备培育新建产业链潜力的重大项目。此类项目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示范性,有望培育新的产业方向,实施单位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能够形成积极的带动作用和集聚效应。

第八条 【申报条件】产业链标杆项目实行竞争性择优遴选,需符合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主体条件。(1)项目实施单位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项目实施单位应满足实施细则关于亩均评价、数智化、绿色化、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等方面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以及其他不宜列入产业链标杆项目的情形。

(3)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可选择一个类别申报产业链标杆项目。

2.项目条件。(1)项目应以打造标志性产品为导向,根据重点培育产业链布局,围绕强链、补链、延链、建链重点环节实施。核心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先进性、创新性和竞争力。

(2)项目应具备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较强的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引领效应,能够形成可视化、可借鉴的项目实施成效。

(3)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4)项目投入额一般需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投入额包括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等)以及软件、技术等投入,需完成专项审计。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按规定完成核准或备案。

3.其他条件。根据产业链培育发展需要,可在年度申报通知中具体明确申报所需其他条件。


第四章  遴选流程 

第九条 项目生成项目实施单位在经信等部门指导下,基于主体自身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围绕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等重点环节,确定项目方向、开发内容和实施路径,谋划创建产业链标杆项目,并安排充足的资金、人力、创新等资源要素推动项目实施。市、区两级经信部门加强跟踪服务,推动项目建设。

第十条 【项目申报】市经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愿、真实原则进行申报,根据通知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推荐】各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负责审核。对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地经信部门经研究后择优形成推荐项目名单并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书面向市经信局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定】市经信局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产业链标杆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一般采取行业评判、专家评审、联合评议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组织实地考察。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按程序审议后,提出拟入围产业链标杆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与资金拨付】 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奖励计划,市经信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产业链标杆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下达产业链标杆项目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支持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产业链标杆项目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根据综合评定情况,对列入产业链标杆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A、B、C三档进行奖励,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产业链标杆项目奖励资金实行限额控制和配额管理,若超出预算金额,则按比例调整奖励资金兑现标准。

对于纳入奖励的产业链标杆项目,对该实施单位今后投资的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项目,符合条件的,以“拨改投”形式,给予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加强产业链标杆项目奖励资金监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由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可追究项目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与项目遴选的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或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三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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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

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下一步,我局将按规定程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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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时间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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