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 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意见的公告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9-18 结束时间:2024-09-26 |
为加强和国家、省首台(套)装备工作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我局对《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装备〔2020〕17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有关单位、协会、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崔乾东,联系电话:89292046 电子邮箱:cqdnbjxj@163.com
地 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与高端装备处
附件:1.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工作,提升装备制造企业设计、研发和制造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台(套)装备是指经过研发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包括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三类产品。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按年度组织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首台(套)装备的培育、申报推荐,推进首台(套)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具有装备产品技术创新和制造能力,研发基础条件较好,拥有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装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支持行业范围。申报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列明的有关领域或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
(二)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申报单位经过技术创新活动,运用新技术、新设计等手段,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率先取得根本性突破,综合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的新产品。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包括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通过科技查新和鉴定(评价)验收。申报产品应提供近两年鉴定(评价)验收证明和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鉴定(评价)验收可以是以下三者之一: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业新产品鉴定(评价)验收、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鉴定(评价)验收、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产品鉴定(评价)验收并获宁波市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申报国际首台(套)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综合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综合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内或国际科技查新,综合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通过检测认证。申报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验证。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市场前景好。申报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且申报产品已在相关领域应用,能够提供近两年至少一个应用成功案例。投入产业化应用后能够实现批量化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客户要求,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必要材料
1.首台(套)装备申报表;
2.首台(套)装备申请报告书;
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4.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宁波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业新产品评价验收证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鉴定验收证书,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并获宁波市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6.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
7.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验证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科技查新报告;
9.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纳税及研发投入情况说明);
10.申报国际首台(套)认定的,提供至少一名院士或者两名浙江省特级专家及相当层次专家推荐信;
11.人才情况及相关社保缴纳证明;
12.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用户单位使用评价报告;
13.产品照片或设备现场生产视频资料。
(二)非必要材料
14.申报产品的标准备案资料,以及企业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制定的证明资料;
15.与申报产品研发相关的发表论文;
16.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将初审推荐意见行文报送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组织开展首台(套)装备认定评审,申报单位应现场陈述、答辩,必要时评审专家将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推荐意见。
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市经信局研究确定当年度宁波市首台(套)装备名单,并通过市经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经信局予以公布。
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在当年获得中央财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补偿的装备产品,直接列入当年度宁波市国内首台(套)装备公示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鼓励国有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用各级首台(套)装备。
第十一条 认定为首台(套)装备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奖励和职称评审、职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该单位取得的“首台(套)装备”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首台(套)装备认定。
第十三条 对申报当年度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的,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首台(套)装备。
第十四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积极支持首台(套)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首台(套)装备研制单位积极购买首台(套)装备保险补贴,提高用户单位应用积极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装备〔2020〕1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共收到意见反馈1条。反馈内容是建议在第十四条“各级经信部门应积极支持首台(套)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中明确“鼓励首台(套)装备研制单位积极购买首台(套)装备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保单进行补贴”。此条建议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