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 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7-26 结束时间:2024-08-06 |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物医药发展战略,加速形成生物医药新质生产力,全面推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相关文件精神,抢抓新兴产业发展的窗口机遇期,加快推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宁波市经信局会同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协会、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薛雅琪,联系电话:89186428,传 真:87272657
电子邮箱:nbjx_xyq @163.com
地 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处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支持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市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除外)。
(二)支持范围。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兽药等制药及原辅料领域;数字诊疗设备、医用治疗、监护和康复设备、临床检验设备及核心部件,体外诊断产品、植介入器械、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及产品等。
二、支持产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新药研发。
对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中药创新药,按研发不同阶段给予后补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按不超过Ⅰ、Ⅱ期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提交注册审批并受理的,按不超过Ⅲ期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允许紧急上市提交注册审批并受理的1类创新药,按不超过Ⅰ、Ⅱ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中药改良型新药,按研发不同阶段给予后补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按不超过Ⅰ、Ⅱ期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提交注册审批并受理的,按不超过Ⅲ期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3类化学药及生物制品仿制药,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取得4类化学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同名同方中药、1-3类兽药注册证,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医疗器械创新。自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获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生化类诊断试剂、低值耗材除外),按单品种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获得创新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单品种分别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提升仿制药品水平。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药械成果转化
(一)鼓励药械就地转化。对生产企业引入注册批件并在我市实现生产销售的创新药(含获批紧急使用的药品)、改良型新药、化学仿制药、生物制剂类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等,且在我市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销售期限不超过12个月),按单个产品注册证购买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生物制造成果转化。对在生物制造(或合成生物)学领域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每项专利1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受托生产。对我市企业承接市外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的药械产品,单品种年度新增交易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按其新增实际交易金额的3%,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对在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允许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5%奖励给技术转移机构人员和管理人员。(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企业培育和项目招引
(一)支持高成长潜力企业招引。2022年以来在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来我市落户的,纳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其中:奖补按照总投资(含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基金投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投资促进署)
(二)支持新建产业投资项目。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领域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垄断、提升产业链韧性、强化产业基础、提供示范引领等方面,遴选一批产业链标杆项目,推进强链、补链、延链、建链,给予最高2000万元分档奖励。对于重大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参照《新型工业化政策相关条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投资促进署)
(三)支持中医药产业品牌创建和生产体系提升。对入选“浙产中药”、“中国医药.品牌榜”的中药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50元的补助。鼓励中医药企业开展工艺创新,提升生产体系水平,对已在国内上市的中药产品,获得美国(FDA)、欧盟(CE)临床试验(IND)批件,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药物研发、合成生物、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含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三类工业用地建设若干个可承载原料药、中间体等产品的绿色制造园区。在确保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依法统筹保障产业园区内合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耗指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三)支持园区项目引培和规模提升。对符合要求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每引入宁波市外一家生物医药企业,并开展实质性运行,给予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园区每年度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园区每孵化新增一家生物医药规上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入驻生物医药产业园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房租减免。(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市场拓展
(一)鼓励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我市优质创新产品、获得国际市场认证的高质量产品推广应用,健全优先使用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优化创新高端医疗器械进入医院的招投标流程,深入推进医疗机构配置使用国产大型医用设备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及时将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带量采购遴选范围,并鼓励使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国际资质认证。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统一(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械企业,按审计后实际发生费用(含技术改造、注册认证费、海外临床试验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开发推广适老化产品。对首次入选国家《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的医疗器械领域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产业金融支持
(一)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体系。支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化基金加快组建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体系;鼓励区(县、市)产业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起设立生物医药产业投资系列子基金。重点关注项目落地、股权投资、新药引进和海外医疗服务等领域,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给予开办奖励、增资奖励、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构筑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体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署)
(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积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机构和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卫生健康委)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本次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1.建议使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表述。已采纳;2.建议在实施细则中说明公共服务平台的标准。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