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5-23 结束时间:2024-06-03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发送至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人:方老师
联系电话:0574-89388296
电子邮箱:921516229@qq.com
传真:0574-8938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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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5010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方式
(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地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流程。
(二)对于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须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土地出让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必须有专门条款明确“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住建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二、征收标准
请各地结合历史标准以及中心城区范围调整,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三、减免程序
根据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权限有关规定,各地应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一律取消,同时对现行合法减免政策的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做进一步细化及规范。
四、监督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地财政、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及我市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分别报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本通知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月 日
关于征求《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3日在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集阶段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3条,不予采纳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