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1-12 结束时间:2024-01-22 |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拟制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 nbrsylbx@163.com
联系人:周硕
联系电话:89298053
联系地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5号,邮编315042)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印发后,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调整工作,需要制定我市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缴费档次。一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部分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二是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代缴;对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代缴。现行代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继续保留。三是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关于缴费补贴。一是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及代缴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各区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2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和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缴费标准在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400元;缴费标准在5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0元;缴费标准在7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700元。二是县(市)缴费补贴标准可自行明确,其中2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
(三)关于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关于探索实施多渠道筹资试点。各区(县、市)要探索推进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参保人缴费试点,支持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三、制订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五、实施时间
按省文件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力人保局 养老保险处
2024年1月12日
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至1月22日。
收到1条建议,因不属于本征求意见稿政策涉及范围,不予采纳。下步将该《通知》通过法制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