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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2-04-08 结束时间:2022-05-10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打造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先行市,建成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132号)、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相关建议和意见可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鄞州区和济街69号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1522室;联系电话:0574-89189862;电子邮箱:310328741@qq.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510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8  

 

关于《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全面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打造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先行市,建成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说明

20219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215月,市委彭佳学书记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上提出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努力建成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先行市。

 我市现行的《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科知〔201835号)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自2018410日起实施。这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实施一般三年。2019年,我市知识产权职能划入重新组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且《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资助范围仅限于专利,对其他知识产权类型及后端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服务等未能起到有效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同时,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办202077)以及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等最新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补助范围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全链条覆盖,持续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12,市市场监管局启动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多次研究讨论知识产权略专项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申报和补助程序、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总则

主要对起草依据、资金管理使用、补助对象等作出说明。

(二)关于支持范围和标准

主要包括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知识产权高质量管理等六方面二十九项内容。

(三)关于申报和补助程序

主要说明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的具体申报程序、审核程序和资金拨付方式等。

(四)关于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主要说明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发挥最大效益。同时,受补助的单位、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等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违规处理事项。

(五)关于附则

主要说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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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打造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先行市,建成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1〕32号)、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原则,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公示;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

(一)支持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期为两年。对经评审立项列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项目,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补助(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验收通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立项时拨付资金)。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二)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分别给予每家5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对各地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同一市场按获得的最高金额进行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二)企业法人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维权成本、应诉情况等因素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经专家评审,根据维权成本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资金补助。本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三)深入实施国家、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程,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8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基地按获得的最高金额进行奖励,就高补差,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

(一)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市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推动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转让或者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年度累计达25家(含)以上,且当年成交实际累计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按到账金额10%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中小微企业从市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运用的,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高于100万元(含)以上,在实际支付金额20%内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的,根据备案许可合同中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年费的50%予以资金支持。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年度发布市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企业等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500条以上,撮合市内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并履行相关专利登记备案手续达到80件以上且交易合同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通过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方式开展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的专利竞价(拍卖)活动。上述专利来源的单场竞价(拍卖)活动成交金额(以到账为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到账金额的5%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

(六)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专利数据服务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涵盖不少于100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00件),并发展10000家以上省内中小微企业成为会员,为其提供免费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的,可按照开发建设成本核算给予30%以内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发放贷款总额及惠及企业数等因素综合排名全市前3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补助。具体指标见当年申报通知。

(八)支持金融服务企业为市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行单位,单个项目实际融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2%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于中央、省级资金已奖补的,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

(一)开展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对新获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1万元的经费补助(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超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获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获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同一专利项目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三)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总额(不含区(县,市)财政补助)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九条  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

(一)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对由本市有关单位发起成立并按照相关规定有效运营的产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经申报和审核同意,新列入市级知识产权联盟名单,给予不超过1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给予补足到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对新建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出口基地)的地区或单位,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按最高级别进行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三)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创新产品,对当年度获得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立项批复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

支持推广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政府组织的海外参展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和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每年给予每家投保企业最高不超过保费80%的补贴,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险种按最高不超过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保险机构提供投保企业已支付20%或50%及以上保费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统一申请补贴)。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对于中央、省级资金已奖补的,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四)鼓励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2项(含)以上(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等级代办服务),每年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100家以上,且获得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给予每家500元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再根据推进和建设成果,经评审验收,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投入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后续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基于产业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对新建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申报或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七)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管理

(一)对新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含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新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含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新试点)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区(县市、园区)的地区,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三)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补助,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五)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育,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及宣传经费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每年在申报周期内进行集中申报,具体以市场监管部门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为准。

各受补助、奖励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各项政策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并按期提交。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十三 市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项目及金额。拟资助主要项目及经费等,经财政局复核后,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十四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个人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按照规定联合下达助文件,市财政局依据该文件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受资助单位所在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至相关单位或个人。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区(县、市)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和当地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区(县、市)自评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  区(县、市)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受资助单位和个人使用财政助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 受补助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以上资助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行为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要求收回资金,且五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个人资金扶持的申请。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等相关报告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五年内不得申报我局的相关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违反公正、公平原则,利用评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则

 

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宁波市知识产权(专)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甬科知〔2018〕35号)同时废止。市级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内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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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共收到8条意见,其中6条意见采纳,1条意见部分采纳,1条意见不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未采纳理由

1

市财政局

1. 建议《办法》按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全链条调整章节顺序。

2. 建议将第二章第五条“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改为“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3. 建议将第九条(三)条款中的第二段,投保企业后补充“或个人”,专利投保对象也可能是个人。

4.建议删除第九条(二)中“(出口基地)”,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与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是一个概念,不重复补助。

5.建议删除第十条(一)的内容,知识产权(含商业秘密)示范(创新试点)城市(区)的申报主体是政府部门,不符合办法中的补助对象。

6.建议将文中“获得的最高金额进行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等类似表述在后续章节进行统一表述。

1.已采纳

2.已采纳。

3.已采纳

4.已采

5.已采纳

6.已采纳

 

 

2

迪吉凡特(宁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第二章第七条 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六)修改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专利数据服务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涵盖不少于100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00件),并搭建供内部使用的安全、离线的本地数据库,打造技术情报分析和风险控制专利数据平台的,可按照开发建设成本核算给予30%以内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未采纳

搭建供内部使用的安全、离线的本地数据库,打造技术情报分析和风险控制专利数据平台”可作为专利数据服务平台的一项具体内容,其开发建设成本可纳入总成本。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建议将第九条(三)第二段话修改为:支持推广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系列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政府组织的海外参展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专利代理师职业责任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和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每年给予每家投保企业最高不超过保费80%的补贴,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险种按最高不超过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于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系列保险的投保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保险机构提供投保企业已支付20%或50%及以上保费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统一申请补贴)。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部分采纳


附 件 《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及采纳汇总表.docx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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