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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征求《宁波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意见建议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0-07-03 结束时间:2020-07-17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宁波市公安局起草了《宁波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0年7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58号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315040)。
  2、传真:0574-87062338。
  

宁波市公安局
2020年7月3日



宁波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商场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祈福觐香、商业促销、开业仪式、民俗活动、观景游览等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推进安保工作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商务、文旅、体育、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定安全等级,开展实地勘验检查,核定活动参加人数,符合条件的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七)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九)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十)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活动承办者、场地提供者和广大群众的公共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明确安全责任人;未明确的,由具体承办者承担安全责任。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以其名义申请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入场人员的票证管理措施。票证管理包括: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处理措施、票证对应方位或区域标志,入场的起止时间,入场须知及禁带物品告示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入场票证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售。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车辆通行证应区分种类,标注车辆号牌,标明通行线路和停车区域。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核准容量、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各具体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在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不间断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其他突发情况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负责人或执勤民警报告。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应急警务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临建设施的,由承办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所使用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所管理者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聘请专业监理机构对设施结构、电气安全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相关专业监理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承办者应当按照活动需要和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人员,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承办者应当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要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按照《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9〕66号)要求,在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前对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GB/T33170-2016)第一部分的规定,并通过“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安全风险评估可委托第三方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自评方式进行,鼓励承办者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对安全风险评估为“高、中、低”风险的活动,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等级。承办者应根据公安机关确定的安全等级,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对安全风险评估超出“高”风险的活动,承办者采取安全措施后仍无法降低安全风险程度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收到承办者提交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安全等级书面告知承办者。公安机关在确定安全等级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要求承办者提供补充材料。
  安全等级确定后,遇有活动安全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承办者申请或依职权对安全等级予以调整,承办者要同步调整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承办者或受委托的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交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显降低安全程度,导致安全等级的确定发生严重偏差并引发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具体承办部门或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单位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参加人数、活动规模和安全风险等级,积极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活动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
  度,审批流程通过“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在承办者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再受理承办者的安全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活动跨县、市(区)举办的,由宁波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宁波市公安局可以书面委托主要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但应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在公安机关确定安全等级后,于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规模、参加对象及组织方式,活动现场布置平面图,活动门票、证件制作及管理方案和样张、活动流程说明等详细情况;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并制定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基本情况,活动的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
  (二)活动现场平面图、临时搭建设施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四)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识(信息)、制作单位、发售方式及现场查验方式、通行区域和编号、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禁带物品告示等;
  (五)观众入场安检工作方案,明确安检设备数量及安检人员配备;
  (六)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消防安全措施;
  (九)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及车辆疏导措施;
  (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及车辆疏导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额定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应处置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应急处置力量及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对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的,公安机关应说明情况,不予受理,并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实地踏勘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出具并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实施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活动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规范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7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证件。
  变更或者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日之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与能力;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
  (三)承办者、场地提供者等活动参与者安全责任明确,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完备,保卫力量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
  (四)活动场所建筑质量、消防设施、公共设施以及供电、供水、通风、照明、疏散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临时搭建的建筑、特种设备、大型设施通过有关技术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或者通过安全措施,能够确保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严重妨碍现场及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本地区处于重大疫情、恐怖威胁、政治敏感期间的;
  (五)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在票证管理、安全防范、临时搭建等达不到相关安全标准的;
  (六)活动承办者未按照安全等级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的;
  (七)存在其他安全风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隐患的。
  第五章安全监管
  第三十三条大型活动现场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展架、灯组等临时设施的,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聘用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按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搭建,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搭建完成后由专业监理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在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在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电视监控和广播系统等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三十六条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安装专门的防盗抢技防物防设施,并安排特殊安保人员专门值守。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对大型活动发售的各种票证实行监管,认真核定各种票证数量,严格控制人数,并责成承办者在活动场所主要出入口和验票处公示各种票证式样,方便识别。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单位加强票证防伪功能并落实防伪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可在票证上粘贴专用防伪标识。
  发售的票证上应注明禁止或限制性携带的物品等安全管理要求,并在发售票证前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承办者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制作安全检查记录,同时责令承办者或场地提供者当场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应当向承办者或场地提供者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要督促专业安检人员文明规范实施安检工作,对入场观众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禁止下列物品携带入场: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五)其他禁止性的物品。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该责令承办者立即停止活动:
  (一)举办的活动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的;
  (二)未按照安全等级要求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的;
  (三)未按照公安机关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或擅自改变安全条件,致使活动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活动举办方印制、出售的入场票、证超过额定人数,或入场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不能及时改正的,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活动举办方擅自改变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的;
  (六)现场出现其他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要根据活动规模、地理位置、安全设施、交通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根据活动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情况,创新安全管理工作手段,积极应用VR实景、人流热力图、3D建模、一体化指挥平台等行之有效的信息系统,有效助力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情况总结和申办活动预报告制度,每月定期总结已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对下月举办、重大敏感时期以及重要节假日的活动计划实行预报,重大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属地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应提请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活动具体承办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宾馆饭店、会议中心、文娱场所、商贸场所、公园景区举办不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7日,将活动内容和组织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可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材料,公安机关应指导承办者落实相应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第五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市局发布的《宁波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甬公通字〔201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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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征求《宁波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7日在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意见2条:1.疫情期间大型活动应注意防疫举措到位!2.支持!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应更规范,群众对此政策持支持态度。结合其他渠道的意见汇总,将修改草案法制审核后提交市局党委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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